盐国资〔2016〕160号
各市属企业、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属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能,促进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促进市属企业健康有序运行。根据《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苏国资〔2014〕124号)、《盐城市市属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盐国资〔2016〕5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市属企业监事会工作中实行专用函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监事会专用函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意见函。监事会通过《意见函》,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资产转让、股权变动、重大并购等重大事项;企业董事会和涉及企业经营活动重大事项的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等会议的有关议题;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二)提示函。监事会通过《提示函》,对企业以下行为予以提示: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政策、法规不落实或者执行不当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提示企业的其他情况。
(三)警示函。监事会通过《警示函》,对企业以下行为予以警示:缺乏科学的决策依据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企业不支持、不配合监事会工作的行为;监事会认为需要警示企业的其他情况。
(四)纠正函。监事会需要企业纠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问题时,使用纠正函。
二、要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监事会专用函制度
市属企业监事会是我市国资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工作是国资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在监事会工作中实行专用函制度,是规范国有资产监管行为的积极探索,是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省及省内各市和外地监事会的通行做法。市属企业要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盐城市市属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认真办理和落实好专用函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附:《意见函》《提示函》《警示函》《纠正函》格式
盐城市国资委
2016年12月6日
监事会意见函
第X监事会 [ ]第xx号
监事会主席: xx年xx月xx日
监事会提示函
第X监事会 [ ]第xx号
监事会主席: xx年xx月xx日
监事会警示函
第X监事会[ ]第xx号
监事会主席: xx年xx月xx日
监事会纠正函
第X监事会[ ](第xx号)
第x监事会: 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