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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02 10:39 [ ] 浏览次数:



盐国资〔2016〕110号





 各县(市、区)国资办(委),各市属企业:

 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关于“资产评估结果须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和省国资委《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资 〔2016〕55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健全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国资办(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该制度应当包括公示内容、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主要事项。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一般应在本企业、资产占有方范围内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内容外,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内容应力求全面、完整。

 四、按规定需由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国有企业应当在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国有企业就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形成的公示结论,是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必备文件。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等。

 七、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接收到的反馈意见,如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原公示渠道公告。

 八、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联系(联系人:丁安广,电话:88195080)。  

   特此通知。



  

                                          盐城市国资委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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