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9日 盐国资规[2012]3号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现将《盐城市市属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市属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专业从事担保业务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担保人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偿债责任时,由企业按照约定履行偿债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四条 企业对外担保应遵循审慎、规范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决定担保事项。
第五条 企业对外担保应与被担保企业签订担保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被担保企业应当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第六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对企业对外担保实行备案或核准管理。
(一)市国资委对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备案表详见附件):
1.市属企业之间的担保(含互保);
2.企业融资抵押担保,或者与所属全资企业之间的担保;
3.企业为所属控(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且承担的担保份额未超过出资(持股)比例的;
4.在企业章程中已明确授权的。
(二)市国资委对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实行核准管理:
1.企业为市属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含互保);
2.企业为所属控(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且承担的担保份额超过出资(持股)比例的。
第七条 对应备案的对外担保事项,企业应当在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备案,并附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相关情况说明。
第八条 对应核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资料:
(一)对外担保请示,具体说明企业担保事项的原因、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等;
(二)拟订立的担保协议文本;
(三)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被担保企业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被担保企业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或反担保方案,被担保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等;
(五)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第九条 对应核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市国资委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齐备后的5个工作日内下达审核批复。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办审批手续:
(一)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需顺延的;
(二)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三)担保事项期满后需展期并需由企业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十一条 除互保以外,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自然人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的投资项目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业务备查簿,详细登记被担保企业、担保金额及担保份额、担保期限、担保解除时间等内容,并在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监事会应加强对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纠正违规问题,防范债务风险。
第十四条 受托审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规范,对企业对外担保事项逐笔审计,进行风险评估,并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所属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其中,所属全资企业发生对外担保行为的,按企业层级逐层审核后,由市属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所属控股企业发生对外担保行为的,由其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按企业层级逐层上报审核,并由市属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将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外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将依法按纪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直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对外担保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盐城市市属企业对外担保项目备案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