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盐城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国资委
2018年11月19日
盐城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工作,促进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化,根据《盐城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盐国资〔2017〕130号)和《盐城市市属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指引》(盐国资〔2018〕171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及直接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聘用,在市属企业担任董事职务的非本企业人员。
第四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全面评价原则;
(四)量化考核原则;
(五)评价结果与奖惩、聘用相挂钩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及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外部董事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以会计年度为考核评价期,任期考核评价以该外部董事每届任期为考核评价期。任期不足三年的,只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六条 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
(一)职业操守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在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出资人利益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
(二)履职能力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在任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战略决策、风险控制、开拓创新、协调沟通等方面的能力。
(三)勤勉程度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履职时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为所在企业出谋划策、担当职责,以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等方面的表现。
(四)工作实绩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个人表决是否符合出资人意志和企业利益、有无重大决策失误、是否为董事会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在任职的专门委员会做出积极贡献等。
(五)廉洁从业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履职时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市国资委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价主体包括市国资委、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外部董事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各考核评价主体权重如下:市国资委占50%,董事会占20%,监事会占20%,经营管理层占10%。
计算方法为: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得分=市国资委考核评价得分×50%+董事会考核评价得分×20%+监事会考核评价得分×20%+经营管理层考核评价得分×10%。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考核评价外部董事一般采取自我总结评价,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评价,监事会评价和市国资委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外部董事任期内每满一年后的30天内、任期届满年前的最后一个月内,须向市国资委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或任期工作报告。
第十条 考核评价外部董事的基本程序:
(一)组成考核评价小组,拟定考核评价方案。
(二)考核评价小组审阅外部董事年度履职报告。
(三)征求考核评价意见。考核评价小组采取发放征求外部董事《考核评价意见表》,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听取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意见等方法进行。
(四)确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小组根据各考核评价主体的权重,通过对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论证,形成对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意见。
(五)反馈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向外部董事本人和任职企业董事会反馈。外部董事对考核评价有异议的,可在反馈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国资委反映,逾期视为对考核评价结果无异议。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称职是指综合考核评价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不称职是指综合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价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一)因个人原因,一年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1/2的;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决议,或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决议,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外部董事职务在所任职企业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重大失职行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外部董事的情形。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评价内容、程序、结果运用等适用于任期考核评价。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外部董事续聘、调整、解聘的依据。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的工作报酬标准由市国资委依据岗位职责、企业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并发放,在国资监管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年度工作报酬:商业类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外部董事年度工作报酬标准不超过8万元;公益类企业外部董事年度工作报酬标准不超过5万元;兼职多家企业外部董事的,每多兼职一家企业,年度工作报酬增加2万元。
第十六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的兑现全额年度工作报酬,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扣减年度工作报酬10%-20%,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扣减年度工作报酬50%。 对年度考核特别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外部董事年度工作报酬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一次性发放;外部董事工作报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除按规定发给的工作报酬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企业和下属单位获取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包括报销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被解聘或经市国资委批准离职的,按任职实际期限兑付工作报酬;任职期间未经市国资委批准离职的,当年未付的工作报酬不予兑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