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日前,我市制定出台《盐城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
实行工资总额分级管理。市国资委负责管制度、管本部、管监督;市属企业负责管内部自主分配、管所属企业预算核准、管操作执行。国资委与企业权责清晰、各司其职。
完善工资效益挂钩机制。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通过完成高质量发展目标带动职工工资合理有序增长。同时,通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效率指标进一步调控收入分配,鼓励市属企业提高劳动用工效率。
确定工资总额管理周期。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也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工资总额增长须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探索保障性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企业分类,可探索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两部分,在工资总额中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保障性工资总额,保障职工基本收入水平。
提出规范企业内部分配管理要求。强调企业作为内部分配的责任主体,应当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切实承担起搞好、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职责。
强化工资总额监督检查机制。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各项监督检查范围,与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工作形成合力,切实保证监管到位。
(财务监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