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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3 09:35 [ ] 浏览次数:

2012年621日 盐政发[20122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上缴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具体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与申报

第六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实行分类收缴。其中:

(一)应交的利润,根据经审计确认的企业合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净利润,在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五年内)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15%的比例上缴。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确认的分配方案上缴。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扣除有关成本、税费后,净收入全额上缴。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公司、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缴。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国有股权比例,其应得净收益全额上缴。

第七条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申报,并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文件;

(二)应分得的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申报,并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企业申报,并附有关转让批准文件、产(股)权转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交易结算单据等资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申报,并附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确认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单位申报,并附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确认资料。

第八条 市属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下达“收益收缴通知书”,企业应根据“收益收缴通知书”及时安排资金,足额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市财政。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每年应缴利润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分得的股利、股息,必须在次年6月底前缴清;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必须在下达“收益收缴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缴清。

第十条 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按期逐级分配利润。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报市国资委审核。其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也应按不低于经审计确认的净利润,在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15%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坚持同股同利,按比例分红。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统一收缴、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等资本性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国有资产监管专项支出等费用性支出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根据市场经济原则所进行的国有资本再投入,包括新设企业注册资本投入、现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购买企业股权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人员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支出,市国资委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发生的审计、评估等支出等。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项目在实际使用时,由使用单位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必要的资料。

  (二)项目审核。市国资委对使用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资金拨付。经市政府批准,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本收益资金的收缴和监管,国有资本收益及其支出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市属企业因国家政策等原因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行减免。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应结合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使用等执行情况,按期报告国有资本收益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奖惩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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