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现将《盐城市市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盐城市市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促进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层级,以市属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以市属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二层级企业,以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三层级企业,以下层级以此类推(市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长期股权投资(含设立公司、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金融资产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以上投资均含境外投资。
第五条 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突出主业,有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企业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加强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
(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重要和重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七条 企业是投资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专家论证;
(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投资管理,做好投资项目评价分析。
第八条 企业投资应当严格内部决策程序,投资方案由企业相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最后由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下同)集体决策。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明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投资权限,规范投资决策程序,保证落实下列管控要求:
(一)第三层级企业和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的第二层级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市属企业及子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应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和500万元;
(二)限制参股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但参股金融机构、资源性企业的投资,对市政府指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等除外;
(三)金融资产投资应坚持谨慎原则,制定专门管理规定,合理控制投资规模,防范投资风险,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境外投资和金融资产投资应当作为企业主要投资活动进行管理。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效益、投资进度安排、实施期限等);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报市国资委备案,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范围包括市属企业自身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投资项目。其基本程序是:
(一)每年12月底前由市属企业向市国资委提交企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文字说明,同时提供重大投资项目计划书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上报的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超过时限的视同无意见);
(三)根据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企业组织年度投资计划的修订,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市属企业将经审议决定的投资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五)市国资委汇总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上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按项目类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一)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对市域以内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市域以外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核准项目中,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国资委核准;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三)金融资产投资项目。对金融资产投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列入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负责事前报告,即在企业董事会对拟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后、投资项目正式实施前,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其中,所属全资企业投资项目,按企业层级逐层审核后,由市属企业上报;所属控股企业项目,由其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按企业层级逐层审核,并由市属企业上报。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属企业请示(核准项目)或报告(备案项目);
(二)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表;
(三)董事会决议和相关会议记录;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五)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六)有关投资合作方情况和证明文件;
(七)企业近期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市属企业上报的核准和备案的投资项目,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上报核准的投资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的,市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手续;报市政府批准的,在报请市政府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批准手续。
(二)对上报备案的投资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的,市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核准或备案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办理延期或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或备案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要按本办法规定修订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严格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认真执行招投标、预决算管理等制度规定,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对以下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按照有关规定,需由国家和省、市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应当在报经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并将有关文件及时抄报市国资委。
(二)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如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等,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及时报送投资统计报表和分析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将依法按纪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总表
2、市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表
3、市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备案(审批)表
4、市属企业投资完成情况统计表
盐城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