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年6月29日 盐国资规[2012]4号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现将《盐城市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地区、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捐赠对象。
第五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市委、市政府有规定的捐赠项目除外。 第六条 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盈利能力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减少的企业,应当压缩对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资金、由于对外捐赠导致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方案、财务部门审核,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对外捐赠的情况,对企业对外捐赠实行备案或核准管理。
(一)市国资委对下列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1.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定点援助地区、定点扶贫地区的捐赠事项;
2.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或本年度对外捐赠累计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
3.在《公司章程》中已明确授权的。
(二)市国资委对下列对外捐赠事项实行核准管理:
1.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超过20万元或本年度对外捐赠累计超过40万元的;
2.资不抵债企业和亏损企业的对外捐赠,市委、市政府规定的捐赠项目除外。
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超过100万元或本年度对外捐赠累计超过2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对应备案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在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备案,并附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对应核准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在董事会或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市国资委审核。申报材料应包括对外捐赠请示、相关会议决议和捐赠方案等。捐赠方案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资产交接程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对应核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市国资委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齐备后的5个工作日内下达审核批复。需报市政府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在市政府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下达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扣除,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单独披露。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产品和服务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管理。其中,所属全资企业发生对外捐赠的,按企业层级逐层审核后,由市属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所属控股企业发生对外捐赠行为的,由其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按企业层级逐层上报审核,并由市属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将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外捐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将依法按纪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直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对外捐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盐城市市属企业对外捐赠项目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