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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属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9 09:46 [ ] 浏览次数:



盐国资[2016]50号


 市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盐城市市属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办法》(盐政发〔2015〕136号)规定和上级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市属企业监事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监事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结合我市监事会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盐城市市属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盐城市市属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盐城市国资委

                                                         2016年4月6日




盐城市市属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属企业监事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根据《盐城市市属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办法》(盐政发〔2015〕136号)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委派市属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程监督原则。对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有效监督原则。监督检查应突出重点,讲究工作方法,有效实施监督;

   (三)及时报告原则。监督检查中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章  监事会及成员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履行《盐城市市属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参加)或委派监事列席(参加)企业有关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监督检查报告和监事会其他文件,并对决议和报告承担领导责任;

    (四)代表监事会与派驻企业负责人沟通监督检查情况,要求和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六)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列席(参加)企业有关会议,对相关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行使监事表决权,执行监事会决议;

   (三)收集、分析派驻企业监督信息,关注其主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问题整改;

   (四)负责监督工作记录,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对派驻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五)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必要时可以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

    第九条  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列席(参加)企业有关会议,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提出建议;

    (二)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三)实地调研或听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所属企业有关情况的介绍;

    (四)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监事会以企业“三重一大”所涉及的经营决策、资产变动、投资融资、对外担保、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根据市国资委要求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对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成立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由监事会主席从监事中指定。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检查工作质量和检查报告负责。检查组可视其情况提请监事会聘用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三)召开会议。检查组在进点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应当召开会议,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说明有关检查事项,明确检查工作要求,听取企业有关情况介绍等。

    (四)实地检查。检查组应围绕专项监督检查的目标任务,通过查账、走访、调查、约谈等方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应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事实清楚,证据有力,材料齐全。

    (五)形成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根据检查工作底稿,撰写专项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经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对企业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年度监督检查的工作重点:

    (一)执行法律法规方面。主要包括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是否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企业领导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财务会计方面。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财务会计数据是否真实、财务结构是否合理、现金流量是否正常等;

    (三)内控制度方面。主要包括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或存在缺陷,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等;

    (四)重大事项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投资融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捐赠、资金拆借、法律诉讼等。

    (五)市国资委要求的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五条 年度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召开与年度监督检查有关的会议,听取企业有关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必要时要求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做出说明;

    (二)检查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与承担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沟通,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财务管理等情况,查阅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掌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四)向市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六条  年度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进行。

第四章  交换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需企业关注的事项,应视情况适时与企业交换意见,或报告市国资委。

    未经批准,监事会不得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评价意见以及有关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与企业交换意见。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与企业交换意见,就有关问题和事项对企业进行提示、建议:

    (一)座谈会。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与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负责人座谈沟通,交换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监事会专用函。监事会主席按规定向企业签发监事会《意见函》、《提示函》、《警示函》、《纠正函》;

    (三)口头提示。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口头提示。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的有关情况应按规定记录在案,建档保存。

    第二十条  监事会通过交换意见要求企业关注或纠正的问题,企业应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企业未予整改的,监事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超过半数监事参加,会议议题原则上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

    (二)讨论、审议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事项;

    (三)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

    (四)讨论、审议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市国资委要求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在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一位出席会议的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凡所议事项的表决应以出席会议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监事会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

    (三)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结果及监事对所议事项的原则性不同意见:

    (四)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专人进行记录,记录人员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第六章  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经过监事会会议审议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工作报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定期报告分为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在次月底前报送,年度报告应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遇到企业做出重大决策,或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提供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及时将企业的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以及监事会工作动态等信息报送市国资委。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三十条  监事会提供的情况反映、工作报告、监管信息、监事会专用函,及时报(抄)送委领导阅批和相关处室阅办。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需要企业纠正、整改的问题及关注的事项,可以监事会专用函的形式反馈企业,也可以提请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整改。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应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整改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国资委和监事会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市国资委相关处室、监事会按职责分工,协同关注、跟踪、督促企业的整改及责任追究工作,确保整改方案落实到位。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工作报告所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负责人履职评价。

第八章 工作配合

    第三十五条  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应当依法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并在工作流程上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落实。

    (一)完善监事会列席(参加)企业有关会议制度。企业必须通知监事会主席参加或列席的会议包括:企业董事会、研究经济工作的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年度(半年度)工作会议。

     企业召开的月度工作例会、经济类专题会议、经济运行分析会、财务审计工作会议、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与监事会履职有关的其他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参加或委派监事参加会议。

    (二)建立重大事项沟通制度。企业的战略规划、全面预算、资本运作、以及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合同、关联交易等有关情况应事先与监事会沟通,并真实、及时地向监事会提供有关资料。

    (三)完善资料、文件送阅制度。企业印发的与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类文件应抄送监事会(保密事项按规定办理)。

    (四)企业的信息系统需向监事会开放(保密事项按规定办理)。

    (五)监事会在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企业应在人员、车辆、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六)支持职工监事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十六条  建立监事会与市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配合协同制度。

    (一)工作会办和信息共享制度

    1.市国资委(党委)印发的要求企业执行或规定企业行使职权和管理权限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企业下达的考核指标、管理目标和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等文件,抄送监事会;

    2.审批企业有关投资、合作、改制、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事项时,应与派驻企业监事会会签、会办,并将事项的主要内容、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监事会;

    3.通过审计、检查、调研、考察、考核或来信来访等方式,掌握企业在财务管理、经营管理、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情况反映,根据需要抄送相关监事会;

    (二)交流研讨制度

    监事会建立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等交流、研讨制度,市国资委相关处室可以派人参加,例会主要学习国资监管、国企改革的政策法规和市国资委的决策部署,交流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通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等。

    (三)配合协作制度

    1.相关处室需要监事会予以重点关注或进行专项调查的事项,由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负责收集整理并报委领导批准后,通知监事会;

    2.相关处室召开商讨涉及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改革发展事项的会议时,通知派驻企业监事会派员参加;

    3.纪委(监察室)开展重大案件调查时,监事会应予以支持和协助;

    4.研究企业年度考核目标和确认考核基础数据、考核结果时,应通知监事会派员参加;

    5.在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资产评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应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其中,相关事项应与监事会沟通,并为监事会查阅相关工作底稿提供便利等;

    6.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相关处室协助时,相关处室应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档案包括工作档案和业务资料。工作档案是指监事会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能够记录并反映监事会工作痕迹的资料,包括监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监督工作记录、监事会提交的各类报告、与企业交换意见、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等。业务资料是指企业向监事会提供或监事会收集的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经营分析、内控制度、年度工作报告、会议纪要、决议等。

    第三十八条  工作档案实行集中管理,按年归档。监事会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公用档案集中保管。每年4月,各监事会应将需移交的档案与目录,一并移交市国资委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委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保管。

    业务资料实行分头保管,离任移交。业务资料由监事分别负责管理,在换届或离任时经监事会主席确认后交给接任监事会。

第十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监事会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条  建立业务培训机制,完善监事任职培训和在岗培训,每年开展监事会工作业务培训。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馈赠、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检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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