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国资[2016]51号
市各有关企业:
为完善市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对职工监事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盐城市市属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办法》(盐政发〔2015〕136号),结合我市监事会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盐城市市属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盐城市市属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盐城市国资委
2016年4月6日
盐城市市属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监事在监事会中的作用,规范对职工监事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盐城市市属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驻监事会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监事,是指经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企业监事。
第四条 企业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二章 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职工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且在企业本部任职3年以上。
(二)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审计等中级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上。新任职工监事任职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三)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与担任职工监事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五)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企业总裁(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企业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
(四)《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工监事的产生
第七条 职工监事候选人由企业研究提出推荐人选,并征求市国资委意见后,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八条 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从正式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监事选举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职工监事的任期与企业监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因调离或本人辞职等原因出缺,应按规定及时补选,并履行相关程序。补选的职工监事任期为该届的剩余任期。
第四章 职工监事的职责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加监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企业其他监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职工监事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受监事会主席授权,参与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方案和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工作。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三)收集与监事会工作有关的企业信息,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反映,并客观、真实地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完成监事会内部分工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工监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五章 职工监事的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监事应按要求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履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为职工监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职工监事的劳动合同在监事任期内到期的,可修改劳动合同延长至监事任期结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十八条 监事会依法支持职工监事的履职行为,维护其正当权益,任期内成绩显著的,可给予奖励。企业不得因职工监事履行监事职责,对其降职减薪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职工监事因执行监事会工作任务,离开企业本职岗位超过1日以上的,须通知企业。
第二十条 职工监事履行监事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未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和批准,不得以监事身份组织和开展在企业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职工监事在履职中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时应申请回避。
(三)严守监事会工作秘密,不得向监事会以外人员通报、汇报、议论监事会涉密工作情况;不得发表监督检查结论性意见。
(四)对群众反映的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得隐匿不报。
(五)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工监事职责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工监事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职工监事职责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对知晓或应当知晓的企业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或参与企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泄露监事会工作秘密,给监督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从事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罢免职工监事需经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职工大会过应到会半数通过;罢免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所属子企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